为了规范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科级体制,隶属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2)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3)负责与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4)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5)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上报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6)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7)建立和维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8)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9)指导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10)对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各系(院)成立由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教师任领导小组秘书,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贷办审批、建档; (2)组织本系(院)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助贷办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协助助贷办在本系(院)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5)配合助贷办催缴和清收本系(院)国家助学贷款; (6)建立和维护本系(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7)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助贷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四条 助贷办和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助贷办和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并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无不良诚信记录; (8)身份证姓名与学籍姓名必须一致; (9)经所在系(院)推荐; (10)学校、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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