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指导高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高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河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考核。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并与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