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河南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号),设立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现将《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河南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省财政供给经费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省财政供给经费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000元。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参评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发放完毕。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根据各普通高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10月10日前确定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省属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水利、地矿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1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复核后的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批复各高校。
第五章 发 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发放标准和名额安排奖学金预算。在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批复学校后1个月内,将省政府奖学金拨付各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金的学生。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7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河南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秋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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