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处分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监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系(院)主管领导,校医院院长,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监审处处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人,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秘书1人,由监审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审处,负责承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应经委员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根据《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 (二) 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 二00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