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理)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以下简称申诉)。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意见表; (二)学校作出的处分(理)通知(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者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申诉人签名的有效委托书。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或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1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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