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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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1 8:35: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和《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中一种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或者1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 违犯本办法 第三章中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二) 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五) 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 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 在校学习期间违纪受到二次以上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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